行政相對人信息
行政相對人類型:自然人
行政相對人名稱:林**
行政處罰信息
案件名稱:林**侵犯商業秘密案
決定文書名稱:行政處罰決定書
決定文書號:汕市監處字〔2021〕524號
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
違法事實:汕頭市俊國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俊國公司)使用“七噴槍總成”、“九噴槍總成”設計圖紙的技術信息生產銷售“七噴槍總成”、“九噴槍總成”可以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商業價值。俊國公司在保護自身商業秘密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于2016年6月13日制定并在全公司發布《信息保密管理規定》開始實施;2016年8月15日制定并在全公司發布《PLM系統文件夾管理規定》開始實施;2014年7月1日制定并在全公司發布《PLM系統資料權限規則》開始實施;該公司與工作中接觸或知悉公司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制造工藝及技術、計算機軟件程序等知識產權、專有技術信息的技術、工程人員均簽訂了《公司內部保密協議》,人員離職時還簽訂了《離職確認書》;該公司所有在系統中的技術資料、圖紙、工藝、軟件等電子數據,均設置了加密措施,且在其生產的七噴槍總成及九噴槍總成產品上標有“圓形帶J字孔狀”圖形及相關任務單號的編碼,每個七噴槍總成及九噴槍總成成品均有一組不重復的唯一編碼。當事人(現任創眾公司機械工程師)于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在俊國公司任機械工程師,2019年1月至今在創眾公司主要負責產品機械方面的設計工作。當事人在俊國公司工作期間與該公司簽訂了《公司內部保密協議》,協議第三條有具體保密條款,主要內容是在職期間和離職后,協議簽署人即當事人林**必須保守公司一切工作秘密(包括技術、資料文檔、電腦資料等)。2017年7月離職時又與俊國公司簽署了一份《離職確認書》。當事人在俊國公司任機械工程師期間,參加了“便攜式面噴”機械方面的研發和改造,“在線三合一鋼板標識設備”機械方面的定制、設計。為了工作便利將俊國公司設計圖紙拷貝到自己筆記本電腦上,且離職后并未按照與俊國公司簽訂的《公司內部保密協議》規定自行刪除。當事人在創眾公司任職期間,將俊國公司的設計圖紙(共79頁)拷貝到創眾公司辦公電腦上并用于創眾公司產品“龍門架鋼板標識機”的設計中。當事人宣稱的創眾公司“龍門架鋼板標識機”設備的機械圖紙是其本人設計的,實際上就是將俊國公司“九噴槍總成”的設計圖紙修改電子文檔名稱、將個別圖紙中標示的“俊國公司”修改為“汕頭創眾視標”(圖號“CM1910-10000-001”、“CM1910-10100-001”、“CM1910-10100-002”、“CM1910-10100-003”),甚至將俊國公司的部分“九噴槍總成”的設計圖紙電子文檔直接存放在創眾公司“龍門架鋼板標識機”的設計圖紙文件夾(文件夾目錄為“e:/Users/ Administrator/保存/工作/普陽3套/輥道/2500中普0715”)中。創眾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與中普(邯鄲)鋼鐵有限公司簽訂《工業品購銷合同》(編號:2004BJ008045-ZP),合同標注的產品名稱及數量為:鋼板高溫標識機1套、鋼板三合一標識機2套;創眾公司于2020年6月9日與中普(邯鄲)鋼鐵有限公司簽訂《工業品購銷合同》(編號:2006BJ008087-ZP),合同標注的產品名稱及數量為:鋼板高溫標識機1套。創眾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茵供述的“林**存放在電腦上的81張(實際為79張)圖紙是為了學習借鑒汕頭市俊國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的產品,并在我公司生產噴碼機設備時,用于安裝 “七噴槍總成”及“九噴槍總成”配件作為指引。”以上證明當事人披露、使用俊國公司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七噴槍總成”及“九噴槍總成”設計圖紙,并用于創眾公司產品的設計及安裝。俊國公司七噴槍總成和九噴槍總成的設計圖紙所包含的技術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具有商業價值,且俊國公司對該技術信息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被訴侵權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使用商業秘密,或者對商業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使用,或者根據商業秘密調整、優化、改進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稱的使用商業秘密”的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及第二款“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所述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其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
處罰類別:罰款
處罰內容:罰款:38(萬元)
罰款金額(萬元):38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1-04-21
執法主體名稱: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汕頭市知識產權局)